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2009〕17号)要求和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补办教师资格证的程序如下:
1、持证人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2、持证人到原教师资格认定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查验档案,并复印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档案保管机构的公章,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3、持证人在教师资格网下载《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填写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相关信息,一式三份,并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同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书面补办申请上签署“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公章。
4、持证人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等),遗失声明格式如下:XXX,教师资格证书不慎遗失,编号为XXXXXX,特此声明。
5、提交以下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鲜章);
(2)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三份,张贴小二寸彩色登记照,表中的“档案管理机构”和“发证机关审核意见”处需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刊登遗失启事的报刊原件(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一定要把姓名和证书编号登上,要求提供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还需身份证原件);⑤委托书(仅限于补办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书补办人员)。
(5)现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1、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破损只能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2、如持证人不能亲自前往办理,需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由委托人(持证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一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于身份核实。
3、上交的彩色登记照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张贴的照片必须同底,小二寸,规格为48mm×33mm,清晰可辨,背景为蓝底或红底,露耳、露眉,不佩戴任何饰品,且必须为冲洗照片,不能是艺术照、大头照、侧面照等,否则不予受理。
4、证书备注栏填写“补证”及补证时间。
5、补后的证书填写日期按原证书日期填写。
登报声明流程: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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