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完税凭证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依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凭证。
完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向纳税人依法开具完税凭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实行专票专用、按顺序填开、一税一票。
编辑本段完税凭证的内容
完税凭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户、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等。
包括税种、类别、产品名称、计税单位、计税数量、计税单价、计税总值、营业额、所得额、销售收入额、所得税额、税率等。
包括应纳税额、总计金额、扣除金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或抵免税额、附加收入、滞纳金、预算科目等。
包括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
其他部分
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收入机关、预算级次、国家金库部门和国库章戳、收款日期、会计分录、备注,以及个别完税凭证的一些特定项目。
种类
完税凭证包括各种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具体而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的规定[1],常见的完税凭证有《税收通用缴款书》(第1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1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1联)、《税 收通用完税证》(第2联)、《税收定额完税证》(收据联)、《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2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第2联)、《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2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等。而印花税票本身,在粘贴、画销之后即为印刷税已缴纳的完税凭证。